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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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 宋鑑盛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吳天銘 陳姍姍 被告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榮 訴訟代理人 杜文強
呂瑞貞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葉怡婕被告游斐嵐
廖健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