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 宋鑑盛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吳天銘 陳姍姍 被告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榮 訴訟代理人 杜文強
呂瑞貞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葉怡婕被告游斐嵐
廖健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重訴 字第 293 號裁定(104.11.30)[調解成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 重訴 字第 293 號裁定(104.12.31)[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