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愛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6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愛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愛紅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並於同年10月2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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