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8號抗告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劉安容 、 丘亦勤 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