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林紀威
被   告  黃莊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
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4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申請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按年利率18.25%計付利息,被
告應依約按月繳納本息,逾期未繳,應按年利率20%計付遲
延利息。詎被告自98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原告貸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萬8,193元及未收利息507
元,共計2萬8,700元迄未清償。為此,依上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
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上開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150元(包括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15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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