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92年度偵字第3770號),於92年12月8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3年9月24日20時起至94年2月16日20時40分止,復犯搶奪罪,經本院判於94年6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94年度偵字第885號、1948號),於
94年7月25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