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交易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0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伊娟 相對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相對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法定代理人 許碧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行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0號請求確認交易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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