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044號
上 訴 人  王紹偉 工作室即甲○.
即 被 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北簡字第
32044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分別於99年9月7日、99年8月5日、99年8月4日送達
上訴人甲○○、乙○○、丙○○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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