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判例參照)。惟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