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5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確定在案,於民國102年
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