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朱發展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