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朱發展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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