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
園分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九萬
零一百九十二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
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
├──┼──────┼─────┼───────┼────┼─────┤
│1│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615,069│89.4.20│89.4.20│
││銀行大園分行│││││
├──┼──────┼─────┼───────┼────┼─────┤
│2│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619,857│89.4.20│89.4.20│
││銀行大園分行│││││
├──┼──────┼─────┼───────┼────┼─────┤
│3│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665,000│89.4.10│89.4.10│
││銀行大園分行│││││
├──┼──────┼─────┼───────┼────┼─────┤
│4│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629,118│89.4.25│89.4.25│
││銀行大園分行│││││
├──┼──────┼─────┼───────┼────┼─────┤
│5│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623,637│89.4.25│89.4.25│
││銀行大園分行│││││
├──┼──────┼─────┼───────┼────┼─────┤
│6│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497,511│89.5.15│89.5.15│
││銀行大園分行│││││
├──┼──────┼─────┼───────┼────┼─────┤
│7│新竹區中小企│0000000│540,000│89.4.5│89.4.5│
││業銀行大園分│││││
││行│││││
├──┼──────┼─────┼───────┼────┼─────┤
│8│新竹區中小企│0000000│600,000│89.4.5│89.4.5│
││業銀行大園分│││││
││行│││││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