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三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三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壹│貳佰柒拾│││││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