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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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發行銀行│存單號碼│金額│發行日│到期日││││(新台幣)│││├─────────┼─────────┼──────┼────────┼────────┤│中國信託商業│NC0000000│壹佰萬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十九年四月二日││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