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0月24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