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建築法│罰金新臺│97.03.20至│彰化地檢97│彰│97年度彰簡│97.11.25│彰│97年度彰簡│98.01.22│彰化地││││幣100000│97.05.22│年度偵字第│化│字第1157號││化│字第1157號││檢98年││││元││9070號│地│││地│││度罰執│││││││院│││院│││字第41│││││││││││││號(已│││││││││││││執畢)│├───┼───┼────┼─────┼─────┼─┼─────┼─────┼─┼─────┼─────┼───┤│2│建築法│罰金新臺│97.09月間│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6.16│彰│98年度簡字│98.07.06│彰化地││││幣50000││年度偵字第│化│第1228號││化│第1228號││檢98年││││元││2728號│地│││地│││度罰執│││││││院│││院│││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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