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涉嫌重大,所犯法定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雖本院嗣囑託國軍桃園總醫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經認被告於案發時係心神喪失,而諭知被告無罪,惟本案於上訴期間內,被告未能具保,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