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大統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林春木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中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