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0日執行羈押,至94年9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1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