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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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日執行羈押,至94年9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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