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73,2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3,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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