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109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雅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李桃嬌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號),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