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2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亮瑜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散布猥褻文字及圖畫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文字及圖畫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誤載為散布猥褻物品罪,應予更正)。被告先後散布猥褻文字、圖畫,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同一地點及極為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散布猥褻文字及圖畫,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未扣案之猥褻文字及圖畫,為電磁紀錄,非刑法第235條第
3項所謂得以附著之有體物,無從依該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451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散布猥褻圖片及文字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6日期間,在桃園市○○區○○路○○號6樓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其所申請之通訊軟體Twitter(下稱推特)帳號「棒棒der」,相繼將其所拍攝身穿高中制服及內衣、下著白色網襪或裸露之仿真矽膠娃娃等多張猥褻照片,並輔以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文字,上傳至上開個人推特專頁加以散布,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連結並觀覽該照片及文字內容。嗣經警接獲不詳民眾檢舉後,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乙○○之上開個人推特專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推特截圖照片1份及蒐証擷取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觀諸被告於個人推特專業所張貼之照片,輔以文字內容具體描述性行為之過程,藉以表現淫穢情態,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使一般人生羞恥、嫌惡之感,仍為社會道德觀念所不容,顯屬猥褻物品無訛。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散布猥褻照片及文字之行為,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乃係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一罪,論以集合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欣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時間│文字內容│├──┼─────┼────────────────────┤│1│9月12日│今天女兒穿性感內衣去上課,剛到家衣服還沒││││拔光就自己抬起屁股了,有夠欠幹的……│├──┼─────┼────────────────────┤│2│9月15日│因為跟家人住的關係,每次都很怕女兒叫床聲││││太大吵醒我媽,所以有時候只好去hotel玩││││,不僅可以泡澡(我跟女兒的房間沒浴缸)床也││││比較有彈性。目前住過最喜歡的大概就是七星││││跟 摩斯 吧,一個禮拜去一到兩天。│├──┼─────┼────────────────────┤│3│9月16日│趁我媽不在家女兒想怎麼叫都可以-下班下課││││開幹PS.已靜音│├──┼─────┼────────────────────┤│4│9月19日│推友問:「孩子的媽是誰?」是在我升高中那││││年的同班同學,有一次被她邀請去她家過夜陪││││睡後,就開始交往。沒多久就懷孕了,休學了││││一年後女兒出生,原本共同撫養到高中畢業後││││,她說不想被孩子綁著自由,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女兒後來就我獨自撫養帶大我媽幫忙帶)││││。│├──┼─────┼────────────────────┤│5│9月27日│與其說女兒變成我的形狀了,倒不如說我們已││││經習慣彼此的存在,不能沒有對方。彼此都會││││有制約反應,我跟女兒在一起就會硬到不像話││││,她就會濕的一塌糊塗。 小穴 看到肉棒就像小││││狗看到點心一樣渴望著吃下去而一直流口水,││││龜頭才剛進去就能感受到小穴興奮的顫抖,當││││抵達最深處時,就像拼圖一樣完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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