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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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新店戒治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8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