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選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上字第14號上訴人 許忠結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嘉宏訴訟代理人陳啟全訴訟代理人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紀正光 上而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