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陳裕勝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被告 廖仁冉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