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日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103年度訴字第541號、103年度易字第915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468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734號,追加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第1234號、第1374號、第143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