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2號原告 吳加瑜 被告 韓冠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