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6「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關於「111年度易字第49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易字第49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6「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所載「111年度易字第499號」,顯係正確字號「112年度易字第499號」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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