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麒 自訴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 邱美英 選任辯護人 黃鼎軒 律師
方浩鍵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邱美英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雖為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係準用第一章公訴之第二節起訴、第三節審判之規定。經查,本件被告邱美英業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03頁),且辯護人亦具狀陳報被告邱美英死亡乙情,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1頁),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邱美英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