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工會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紋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間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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