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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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9號原告 張興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