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告堂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弈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岡市 、 范淯泠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