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5號聲請人 蘇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山勇工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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