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強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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