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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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被告 許明珠
葉靜霞 曾琦媚 姚惠菁 趙舒羚 藍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