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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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即債權人 林淑華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全士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貳佰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