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
上訴人即被告豪廷工程有限公司兼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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