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十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