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三、一九四一、二一四六、二四○九、二五七八、二九二四號),及移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同年四月五日起、同年六月五日及同年八月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於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二八號案件中,係涉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為公訴人移送併案意旨書載明在卷,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高敏俐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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