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七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二五號、第四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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