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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