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О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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