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О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