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桃園縣桃園市○○段326、338地號土地登
二、茲檢附相對人陳述意見狀影本乙份,請就相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