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0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即被繼承人 李衍權 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辛○○(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庚○○(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癸○○(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壬○○(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李衍權之繼承人)、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