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33號聲請人甲○○原名 許茂 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在卷可稽,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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