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67號原告美商三邁能源公司(SUNMAXENERGY,INC.)
OSE,法定代理人戊○○(HSIAO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丁○○前六人共同 王孟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鍾文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瑞容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六七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智院真98技協49字第098000469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