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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