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76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丁○○
66號債權人甲○○
66號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 林玉英 對相對人之不當得利債務,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聲請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丙○○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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