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鎮遠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