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黃健治因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文蔭 、
林起民 、 卓川木 、 吳美滿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